江苏省信用报告_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怎样填报年报
近期大家比较关心江苏省信用报告、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怎样填报年报等相关的问题,以下是我对这座城市相关信息归纳整理,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征信报告江苏银行是什么网贷2.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怎样填报年报
3.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
征信报告江苏银行是什么网贷
江苏银行与多个网络贷款有合作,因此征信上的借款记录显示为江苏银行,贷款可能是卡易贷、金e融等产品。用户如果弄不清楚是哪个贷款,可以回忆近期申请过的网络贷款,只要贷款额度对应上了,那么就是该贷款由江苏银行放款。
一、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简单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钱。
二、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三、“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
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一定期限内利息与贷款资金总额的比率,是贷款价格的表达形式。即:利率=利息额/贷款本金
四、利率分为日利率、月利率、年度利率。贷款人依据各国相关法规所公布的基准利率、利率浮动空间,而与该贷款银行确定贷款利率。
五、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参照作用的利率,其他利率水平或金融资产价格均可根据这一基准利。
六、率水平来确定。基准利率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前提之一、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融资者衡量融资成本
七、投资者计算投资收益,以及管理层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客观上都要求有一个普遍公认的基准利率水平作参考。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基准利率是利率市场化机制形成的核心。说简单点,就是你平时往银行里存钱,他给你利息。基准利率越大,利息越多;基准利率越小,利息越小。
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怎样填报年报
不会,因为那只是审批,并不是逾期。只要你个人征信报告没有贷款的债务都可以通过的,也不会影响房贷,一般影响房贷不过的是征信报告里面有贷款存在,这个时候银行是不会让你贷款的,除非你还了贷款才可以。
1,这种情况说明你申请过江苏银行的贷款,在个人信用报告上才会有记录,如果你不了解的话,可以直接联系江苏银行,问一下具体的贷款情况。
2,征信报告有莫名其妙的贷款审批机构查询记录很可能是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
3,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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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征信如果不还的话你的征信是会有污点记录的,所以上征信就是为了让你更好的还钱。影响你以后申请贷款买房买车坐飞机的。具体的情况建议可以咨询银行的官方客服。 从个人的征信报告上面可以查询到信贷记录、公共记录、查询记录等信息。
1、 信贷记录:包括信用卡、贷款和其他信贷记录。
2、公共记录:为近5年内的欠税、民事判决、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及电信欠费记录。
3、 查询记录:显示2年内被查询的记录,查询机构及查询原因均有写明。
二、一般来说,征信被查询有以下的几种情况: 1、个人查询。每个人都可以去人民银行查询自己的征信情况。
2、贷款机构查询。申请了贷款之后,放贷机构肯定要查询申请人的征信情况。
3、贷后管理查询。贷款成功后,放贷机构要做贷后管理,在贷后管理的过程中,也要查询申请人的征信情况,确保申请人征信情况优良,如果出现征信恶化,他们就要考虑提前收回贷款。 4、信用卡申请查询;申请信用卡也是需要查询征信的。
5、担保人资质的审查;为其他人做担保申请贷款的话,也是需要查询担保人的征信情况
6、异议查询;
7、法政部门查询。
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
说明:
1、企业年检已取消,改为企业年报。
2、企业年报时间:1月1号至6月30号。
3、申报方式在网上申报。
企业年报网上申报流程步骤 :
流程步骤一:打开携创网
流程步骤二:进入后选择城市“江苏”
企业所属哪个城市就进入哪个城市,或者直接进入省份。
流程步骤三:进入江苏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流程步骤四:进入后,登陆江苏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流程步骤五:进入年度报告在线填录系统
流程步骤六:选择要报的年份
流程步骤七:开始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流程步骤八:然后填写网站信息。
流程步骤九:填写股东信息。
流程步骤十:填写资产状况信息。
流程步骤十一:按照提示填写完成,提交即可!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2014年3月1日起,取消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查询。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哪些?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注: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信用征信活动,保障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信用征信服务,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安全以及正当使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储存、加工、使用等活动;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自然人在社会与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履行义务记录和相关数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个人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个人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个人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个人信用征信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授予办法由省信用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客观记录信用信息,科学、公正制作个人信用产品。第二章 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
(二)个人与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
(三)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履约信息;
(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
(五)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第八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个人信用信息生成之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政府指定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
具体提供信息的范围、时间、方式、格式等,由省信用管理机构商有关信息提供单位后,报省政府确定。
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应当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第九条 征信机构可以从省政府指定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获取个人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可以自行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第十条 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人的书面同意,但有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信用交易活动中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提供且属实的对方不良信用信息;
(二)鉴证、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记录;
(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
(四)其他已经依法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第十一条 禁止采集下列个人信息,但本人自愿提供的除外:
(一)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政治信仰;
(二)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影响被征信人正常生活的信息;
(三)其他与个人信用无关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除本人自愿提供外,禁止录入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第十三条 征信机构所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应当是对客观事实准确的记录,个人信用信息的来源应当合法。
禁止以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第十四条 被征信人可以向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第三章 个人信用信息的加工第十五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录入个人信用信息,不得虚构或者篡改。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应当制定信息匹配规则,采用有效的个人身份识别标志匹配所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性。第十七条 征信机构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制作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报告等信用产品。
个人信用报告应当客观反映个人信用信息,不得进行推断和评估。
个人信用评估报告应当以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为依据,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运行安全和个人信用信息的保密安全。
征信机构应当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加密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征信机构应当设置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访问权限,记录系统访问日志,防止系统被越权访问或者越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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