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记录上征信吗_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征信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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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1.被执行人征信报告会有什么记录2.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征信有关系吗
3.被法院强制执行会列入征信吗
4.民事诉讼胜诉后影响个人征信报告吗?
5.法院败诉会影响个人征信吗
6.法院调解的案件是否上征信
被执行人征信报告会有什么记录
法律主观: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需要通知被执行人,告知其权利义务。那么,被执行人会影响征信吗?今天,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由此可见,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行为可能会被记录在征信系统中,影响其征信问题。被执行人的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被执行人认为承办案件的法官、书记员有以下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⑴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⑶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执行至案件执行终结前提出,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2、申请执行到期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到期的债权。人民法院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第三人可对该履行提出异议。3、进行执行和解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可与对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内容必须合法有效。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4、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5、申请复议的权利。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的义务: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并由被执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拒绝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3、接受人民法院询问的义务。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4、接受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义务。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无条件配合和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拒不协助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5、承担有关执行费用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自己有能力而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会被人民法院纳入黑名单,是会影响自己的征信的,相应地,自己的权利义务会受到一定影响。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六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征信有关系吗
法律主观: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人民 法院 判决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需要通知被执行人,告知其权利义务。那么,被执行人会影响 征信 吗?今天, 网 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由此可见,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行为可能会被记录在征信系统中,影响其征信问题。 被执行人的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被执行人认为承办案件的法官、书记员有以下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⑴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⑶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执行至案件执行终结前提出,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2、申请执行到期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到期的债权。人民法院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第三人可对该履行提出异议。 3、进行执行和解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可与对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内容必须合法有效。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提出 执行异议 的权利。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5、申请复议的权利。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的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并由被执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拒绝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3、接受人民法院询问的义务。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 拘传 。 4、接受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义务。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无条件配合和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拒不协助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5、承担有关执行费用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自己有能力而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会被人民法院纳入黑名单,是会影响自己的征信的,相应地,自己的权利义务会受到一定影响。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法院强制执行会列入征信吗
有犯罪行为受到处罚和个人征信一般是没有关系的,个人征信记录一般不包括犯罪记录,如果没有违约行不一般是不影响征信的。征信不会影响无犯罪证明,但如果没有无犯罪证明,会影响征信。征信是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无犯罪证明指的是不存在案底。
一、被起诉影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征信吗
不予处罚不影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民间借贷被起诉阶段并不会对个人征信有影响。若是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会影响个人征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被起诉会有什么后果
被起诉视判决结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欠债不还被起诉,法院将会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影响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此外,被执行人有可能会因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而被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民事诉讼胜诉后影响个人征信报告吗?
被法院强制执行可能会上征信。
1、法院判决下来,拒不履行判决,可能会被法院在当地公布所谓“老赖”名单,待执行判决也会上传到征信中心,计入个人不良征信;
2、银行贷款发生逾期次月会上报征信中心;
3、债权方不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无发生贷款逾期,则征信记录暂时不受影响。
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经由法院判决负有给付义务,应当在判决书中的期限内进行给付。否则接受给付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强制执行。如果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有给付能力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则有可能会被纳入被失信人员名单,上了此名单会导致部分消费被限制,此后只有履行了相关义务才可以申请从名单中移除。
影响个人征信的行为有:
1、拖欠水费、电话费等其他的相关费用,这些小事都会影响到自己的个人征信。
2、借款人负债过高的话。大多数人都已经有在购车贷款与买房贷款还款额超过借款人的月收入百分之五十,还有信用卡每月还款金额超过借款人的月收入百分之五十一样会被列入不良信用报告系统中。
3、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贷款违约。凡是有未还贷款本息或者担保人正在代还的现象;以资抵债近期、两年内有贷款展期等记录,一样会也被列入信用记录名单上。
4、借款人信用卡逾期。这个在栅格化中最为常见,持卡者忘记还款或者一直拖欠不还的情况,1年内如果还款额次数超过六次也会被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院败诉会影响个人征信吗
胜诉后不影响个人征信。就算是诉讼败诉,也不会影响到个人信用。但是,如果法院判决确定下来之后的义务,或者败诉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的,那么可能会上法院失信人员的黑名单,然后会影响到个人信用。
在民事诉讼中,胜诉败诉都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根据规定,败诉方应该依法交纳起诉费。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扩展资料:
造成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的因素:
(1)“睡眠信用卡”所产生的年费,若不缴纳就会产生负面的信用记录。
(2)信用卡透支消费、按揭贷款没有及时按期还款。
(3)贷款利率上调,仍按原金额支付“月供”或分期,产生欠息逾期。
(4)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时,第三方没有按时偿还贷款。
(5)手机号停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欠月租费而形成逾期,也会写入不良记录。
(6)被别人冒用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产生信用卡欠费记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征信
法院调解的案件是否上征信
民事诉讼败诉,并不会影响到个人信用。但是,如果法院判决确定下来之后的义务,或者败诉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的,那么可能会上法院失信人员的黑名单,然后会影响到个人信用。
失信被执行人法律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征信的分类
1、按业务模式可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类
企业征信主要是收集企业信用信息、生产企业信用产品的机构;个人征信主要是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生产个人信用产品的机构。有些国家这两种业务类型由一个机构完成,也有的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分别完成,或者在一个国家内既有单独从事个人征信的机构,也有从事个人和企业两种征信业务类型的机构,一般都不加以限制,由征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美国的征信机构主要有三种业务模式:
(1)资本市场信用评估机构,其评估对象为股票、债券和大型基建项目;
(2)商业市场评估机构,也称为企业征信服务公司,其评估对象为各类大中小企业;
(3)个人消费市场评估机构,其征信对象为消费者个人。
2、按服务对象可分为信贷征信、商业征信、雇佣征信以及其他征信
信贷征信主要服务对象是金融机构,为信贷决策提供支持;商业征信主要服务对象是批发商或零售商,为赊销决策提供支持;雇用征信主要服务对象是雇主,为雇主用人决策提供支持;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征信活动,诸如市场调查,债权处理,动产、不动产鉴定等。各类不同服务对象的征信业务,有的是由一个机构来完成,有的是在围绕具有数据库征信机构上下游的独立企业内来完成。
3、按征信范围可分为区域征信、国内征信、跨国征信等
区域征信一般规模较小,只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提供征信服务,这种模式一般在征信业刚起步的国家存在较多,征信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大都走向兼并或专业细分,真正意义上的区域征信随之逐步消失;国内征信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最多的机构形式之一,尤其是近年来开设征信机构的国家普遍采取这种形式;跨国征信这几年正在迅速崛起,此类征信之所以能够得以快速发展,主要有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原因:内在原因是西方国家一些老牌征信机构为了拓展自己的业务,采用多种形式(如设立子公司、合作、参股、提供技术支持、设立办事处等)向其他国家渗透;外在原因主要是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经济互相渗透,互相融合,跨国经济实体越来越多,跨国征信业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为了适应这种发展趋势,跨国征信这种机构形式也必然越来越多。但由于每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文化背景不同,跨国征信的发展也受到一定的制约。
征信的好处有哪些
1、节省时间
银行需要了解的很多信息都在您的信用报告里了,所以就不用再花那么多时间去调查核实您在借款申请表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了。所以,征信的第一个好处就是给您节省时间,帮您更快速的获得借款。
2、借款便利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如果您的信用报告反映您是一个按时还款、认真履约的人,银行肯定喜欢您,不但能提供贷款、信用卡等信贷服务,还可能在金额、利率上给予优惠。
3、信用提醒
如果信用报告中记载您曾经借钱不还,银行在考虑是否给您提供贷款时必然要慎重对待。银行极有可能让您提供抵押、担保,或降低贷款额度,或提高贷款利率,或者拒绝给您贷款。如果信用报告中反映您已经借了很多钱,银行也会很慎重,担心您负债过多难以承担,可能会拒绝再给您提供贷款。由此提醒您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自觉积累自己的信用财富。
4、公平信贷
征信对您还有一大好处是,帮助您获得更公平的信贷机会。征信中心提供给银行的是您信用历史的客观记录,让事实说话,减少了信贷员的主观感受个人情绪等因素对您贷款信用卡申请结果的影响,让您得到更公平的信贷机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民间经济纠纷被起诉并不会对个人征信有影响。若是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民事纠纷有哪些
1、民事纠纷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就人身和财产关系等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各种纠纷。
2、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3、民事纠纷包括:债权债务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我国民法典中处理民事纠纷,虽然有相应的法条,但是如果法律当中没有规定的话,民事纠纷在处理的时候,可以按照社会习惯来进行。民事纠纷在日常生活当中非常多,因此一些小的民事纠纷,如果可以协商解决的话是最好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民事判决书对征信会产生影响吗?
法律主观:
法院调解一般不会上征信,但是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的,则会进入征信。征信是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法律客观:《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法院的判决书是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对双方当事人所存在的民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判,现个人的信用并不直接挂钩,所以就民事判决书而言,不会对败诉主当事人的征信产生影响。\x0d\但是,如果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因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人的,就会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对当事人的信用产生严重的影响。\x0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x0d\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x0d\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x0d\(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x0d\(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x0d\(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x0d\(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x0d\(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x0d\(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x0d\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x0d\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x0d\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x0d\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x0d\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x0d\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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